发布时间:2023-12-20 15:0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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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683.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述限
自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683.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为21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90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700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以上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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