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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开展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17 14:37:30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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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加大对市民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加便捷省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自9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以下简称“租房委托提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定义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符合租赁自住住房

为加大对市民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加便捷省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自9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以下简称“租房委托提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定义

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符合租赁自住住房定额提取条件的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托人”)按规定的额度逐月将其住房公积金划拨至其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范围

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在本市均无自住住房的已婚职工(以下简称“委托人”)。

办理渠道

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委托人在本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委托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委托人不存在其他有效的委托提取或按月冲还贷协议;

委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没有房产;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为标记为“失信职工”或人民法院冻结状态。

提取时间、频次和金额

按照当月申请、次月生效的原则,每月最多提取一次,且不超过约定提取金额,提取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元,委托提取有效期限为1年。夫妻双方同时签约的,提取金额按登记先后顺序生成,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约定提取金额。委托提取资金于每月11日至13日(遇节假日顺延)划拨。

变更与终止

①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公积金账户、收款账户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受托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②委托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③协议有效期内,遇以下任一情形:委托人婚姻发生变化、夫妻双方房产发生变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或被标记为“失信职工”,按月提取自动终止。

温馨提示

(一)租房委托提取协议有效期内,不再受理委托人提取业务。

(二)如遇租赁自住住房提取政策调整,委托人应及时解约并重新办理签约调整每月提取额度,未调整的仍按协议约定提取金额执行。

(三)因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导致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无法按时划拨的,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划拨资金。

(四)租房委托提取业务线上功能正在开发中,上线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