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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伤保险参保

发布时间:2023-01-07 15:3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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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工伤保险参保: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2.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参保: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即: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关要求:

1.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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