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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汽车抵押登记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3-06-11 22:09: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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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淄博汽车抵押登记受理条件: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情况: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

淄博汽车抵押登记受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情况: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