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 85% ,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5%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0%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55% 。
2.门诊医疗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出院诊断证明书
5.出院小结
6.住院批准书及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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