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4:3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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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缴纳主体:1.生育保险缴纳主体为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3.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4.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缴纳主体:
1.生育保险缴纳主体为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3.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缴纳比例:
淄博市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规:
自1月起,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运行,生育保险缴费合并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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