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可向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收费标准为4500元/病例。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