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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4-01-11 02:2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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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淄博市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二)醉酒或者(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扩展工伤申请材料1、门诊费用申报材料:(1)《

淄博市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二)醉酒或者(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

工伤申请材料

1、门诊费用申报材料:

(1)《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门诊费用发票原件

(3)对应的门诊病历或明细清单、处方笺、检查检验报告单;

2、住院费用申报材料:

(1)《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3)对应的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3、属以下情况的,提供相应备案或核准材料:

就医备案材料已共享的无需申报;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及赔偿证明资料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2)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3)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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