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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正高级专技人才补贴发放细则

发布时间:2023-11-12 10:3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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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淄博市正高级专技人才补贴发放细则:第一条发放范围和条件7月26日(含,下同)后,我市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新培养和从市外全职新引进、事业单位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自取得职称资格之日起,按规定

淄博市正高级专技人才补贴发放细则:

第一条发放范围和条件

7月26日(含,下同)后,我市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新培养和从市外全职新引进、事业单位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自取得职称资格之日起,按规定在新培养或全职新引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

(一)本细则中的新培养,是指在我市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保(获取正高职称前2年须在淄连续缴纳社保,对有重大贡献的实行“一事一议”),由淄博市推荐参评或由人社部授权我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二)本细则中的新引进,是指首次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保(新引进前2年内无在淄缴纳社保记录),正高级职称由淄博市行政区划外推荐参评或由人社部授权淄博市行政区划外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三)本细则中的正高级专技人才企业自主评审,是指评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由国家人社部授权并备案,评审通过后,在我市单位全职工作(获取正高职称前2年须在淄连续缴纳社保),工资等基本生活待遇在本单位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第二条 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市属企、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名单见附件1),区县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区县级财政承担,其它单位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第三条 补贴发放流程

(一)新培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政策找人。市人社局在接到公布文件后,通过“无形认证”方式确定补贴人员和补贴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资金到位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专业技术人才社保卡金融账户。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也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向市、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市或区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请。公示、资金拨付流程同上。

市、区县人社局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无法查询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企业自主评审的单位还需提供国家人社部授权文件(含评审年度)、企业公布文件、职称证书和工资等生活待遇在我市发放的证明。

(二)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政策找人。事业、企业全职调入人员,在新引进人才行政关系、社保关系办理转结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资金到位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专业技术人才社保卡金融账户。也可实行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具体方式和资金发放流程同上。

同一人员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严格追责制度。对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一经查实,骗取的补贴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相关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领取补贴在淄工作不满5年离职的,由所在企事业单位负责追回补贴资金。

第五条政策衔接。7月26日前符合“人才金政37条”条件应领未领人员,继续享受正高级专技人才补贴。

第六条本细则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7月26日起实施,10月20日发布的《淄博市新培养新引进正高级专技人才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533-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