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3 06:1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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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超过
收入型困难家庭:
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支出型困难家庭:
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因患病(伤)、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低于低保标准;
(三)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或学生仍继续接受全日制教育;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标准。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所提供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1. 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受理。
2.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3.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
户籍所在地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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